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伦理探讨 |
曹新明,咸晨旭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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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伦理角度考察,现有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蕴含着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并以自然人人格理论和激励创新理论为伦理基础构建而成。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所具有的令人惊讶的创作物生成能力已引起人们的焦虑:假如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或者超人工智能被设定为作者、发明人或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必将对以自然人为原点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造成强烈冲击。根据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人工智能即使能够独立于人类而生成创作物,也只能是人类的辅助工具,不能与人类一样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基于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设计应严格遵循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维护既有的以自然人为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补充主体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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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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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年限: 2020年 |
发表期号: 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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